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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案公诉报案仅24人

当下,“虚拟货币”热度不减,一些犯罪分子乘机冒充“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活动。去年,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镇南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诈骗的案件,现在这个案件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涉案嫌疑人黄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2016年底,王某军与唐某猛、黄某、廖某某等人合作,通过“LPA全球普惠金融”投资平台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后,平台会自动配对并进行资金转款,平台收取10%的手续费,并可以正常拆分和提现。

该平台的经营方式是发行共200万个LPA币,投资者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等方式在平台上购买LPA币,要求每次至少购买200-2000个LPA币,每个LPA币价值0.2美元。投资者每交易10万个LPA币,LPA币的价格就涨0.01美元,涨到0.4美元时可以进行拆分并申请提现,每次提现只提取65%,35%则用于重复投资。

该平台没有实际投资项目,主要靠发展下线投资者来获取奖金。每个层级按下级的投资款金额提成,一共分五级提成,比例从5%逐级减至1%。

被告人黄某在此平台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其哥哥、嫂子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大量投资款。平台在2017年7月底出现出款慢、不能返现的情况,同年10月,平台无法拆分和提现,运营不下去。2018年3月27日,黄某及其哥哥、嫂子在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四川省绵阳江油市相继被警方抓获。

审计黄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发现,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黄某收取报案人及下线投资款总额为294.2836万元,未发现其向报案人及下线返还款项。

案发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8月23日终结此案,并将其移送至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认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他应被视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9月19日,宝安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报案的“LPA全球普惠金融”投资平台投资者仅有24人,共计投资金额约为466万元。然而,根据深圳公安发布的通报,案发时仅唐某猛的团队下辖人员就有100多人,团队的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去年11月8日,唐某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若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额返还,应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部分返还。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通常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LPA全球普惠金融”涉及的投资者达数百人,但只有24名投资者进行了报案,其他投资者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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