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金融协会共同抵制虚拟货币投机
近年来,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反弹,严重侵犯人民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合法偿还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换和虚拟货币交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违反有关法律、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证券、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认真增强社会责任,不得以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为支付结算工具; 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开展虚拟货币的存储、托管、抵押贷款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信托、基金等投资目标。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发现违法线索,及时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利用多渠道、多元化接触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预警教育,积极提示虚拟货币风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业务场所、业务展示、营销宣传、付费转移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损害个人财产和权益。珍惜个人银行账户,防止非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