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该传销组织在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进行了虚假宣传。他们声称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资,参与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并得到国家的扶持。他们进行了暗箱操作,称三年内可以赚取1040万元的利润(简称为“1040阳光工程”)。他们利用这种宣传手法,欺骗了亲戚、朋友等人加入并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采用了“五级三晋”的层级制度。其中,五级包括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三晋是指业务员从10-64份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晋升为老总。
新加入人员需要缴纳3800元(其中包括500元的礼品费)来购买1份产品,并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如果想要发展下线成员,需要缴纳69800元(其中包含500元的礼品费),购买21份产品。
每个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成员,并且从下线成员缴纳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获得返利。下线成员购买的产品份额计入上线成员的总份额中。
案发前,被告人彭某发展了61名下线传销人员;蒋某娟发展了402名下线传销人员,属于“老总”级别;廖某兵发展了792名下线传销人员,也属于“老总”级别;汪某锋发展了831名下线传销人员,同样是“老总”级别。
原判认为,“1040阳光工程”是一个以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的层级发展人员数量以获取计酬或返利。该组织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上述四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了下线人员,并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因此,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予惩处。根据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他们四年到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蒋某娟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称量刑过重。经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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