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由于STO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而股权融资又属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领域,遵照“无许可不可开展”,而非一般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如果境外项目以STO的方式向中国公民募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涉嫌非法集资是板上钉钉的。因此,称STO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没有任何不妥,不仅会被“驱离”,还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到霍学文的原话:“最近一种新概念叫STO被广泛宣传。我向在北京宣传、发行STO的人做一个风险提示:在北京做STO,我们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尽管现阶段STO可能会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监管层并没有完全否定、一刀切,霍学文的后半句话“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也是强调了“有法可依”。
STO是什么?
首先,STO不是申通快递哦!如果要理解STO,首先我们需要知道ICO是什么,具体可以参考《STO是什么?别急,先重温一下ICO》(点击访问)一文的解读:ICO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发行数字代币以向大众募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将其视为区块链的众筹(Crowdfunding)应用,只是换了一种方式,以币融资(币)。借由众筹的理论范式,可以更好地理解ICO的模式,目前其主要的模式有以下三种:
1. 当ICO仅仅通过发行代币募集价值此种ICO在形式上类似于捐赠众筹。这也是最开始的ICO及目前大多数ICO一级市场对外宣传的形式,这些ICO往往在特定国家按照“捐赠”的名义募集价值,并设立非营利组织管理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