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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法院判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案主谋有罪

1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旗号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在河北省燕郊缴纳49800元成为新会员。他通过推广发展了至少13人合作,最终晋升为A岗的27个发展层人员。之后,该组织搭建了新的A、B、Cl、C2、C3五层架构,并继续发展会员。

每个人加入组织时,交纳的49800元投资资金会给介绍人带来推荐奖金8800元。A岗分得5000元,B岗分得4000元,C1岗分得8000元,C2岗分得10000元,C3岗分得14000元。

后来,被告人赵某某以C3级别于2017年8月转移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并以“辽宁东戴河新区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进行洗脑授课并搭建层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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