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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男子诱骗百人传销判刑五年六个月

3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周某金加入传销组织后,在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开展传销活动,组织名义上是“中国梦商务商会”和“中国梦分享经济”。一审法院判处周某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周某金等人在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虚构“中国梦商务商会”和“中国梦分享经济”项目,通过“洗脑”授课向他人宣传虚假信息。他们要求下线购买虚假产品,缴纳不等的费用,并承诺获得加入资格,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产品。

该传销组织采用五层组织架构,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人数和层级的发展来诱骗加入并骗取财物,造成严重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经查证,周某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20人以上,并在该组织中获利人民币70万元。他负责组织的管理、培训和工资发放等工作,起到了组织和领导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金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一审法院判处周某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不服原判并提出上诉,理由是他只发展了2人,并未诱骗他人。他声称之前收缴的170万现金中,个人所得70万,其余是团队的工资,不应该判处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

经查,根据证人证言、业绩单、组织架构图和周某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周某金在该传销组织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20人以上,并起到了组织、领导、协调的作用。这属于情节严重。原判已充分考虑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社会危害性,并无不当之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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