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账户类洗钱犯罪中,行为人不仅提供个人账户,还利用空壳公司、对公结算账户为上游犯罪嫌疑人洗钱。相比个人账户,对公结算转账限额更高且被风控可能性更低。
例如,在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洗钱案中,被告人许某明知其哥哥利用其名下公司非法集资,仍然提供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帮助哥哥接收和转移资金。经审计,许某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共接收了3000万余元人民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目前,司法机关正积极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注重从上游犯罪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及时冻结相关账户,发挥刑法在防范洗钱方面的作用。去年,上海检察机关通报了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犯罪案件,并与公安机关、法院、人民银行、海关、海警局等建立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签署了《建立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