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的第12条规定,对于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等技术方式固定和提交的电子数据,应结合电子数据来源、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个电子数据之间的联系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逻辑推理,综合判断其证据力。合议庭参考《指南》审查相关要点后发现,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可以与在案的《付款承诺书》、电子发票、提单等原被告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业务凭证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之前有消息称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了《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并发布解读了该指南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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