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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购买行为后果自担

摘要: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禁止它们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央行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了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滋生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

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基本案情:

刘某某、常某、李某某通过新闻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并进行了投资。他们向马某某介绍了这个项目,然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项目并投资70000元,如果项目亏损或本金不能收回,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三人将按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果项目运营正常,马某某会邀请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一起旅游。协议签订后,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了70000元,然后转入了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崔某某账户。然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通知,导致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注册并购买威乐数字货币,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然而,这种行为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签订的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马某某购买威乐数字货币的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法院驳回了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维持了原判。

主审法官:

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员李晓丽表示,根据监管政策,我国严禁虚拟代币的发行、融资、交易和炒作行为。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没有法律保护,相关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风险较大,普通投资者应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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