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名为"MITOKEN投资协议"的合同。合同约定迟某通过个人网银向黄某转账10万元,黄某将在五天内将价值10万元的等值数字资产过户到迟某的账户。然而,迟某后来没有收到黄某支付的任何投资收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
经过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MITOKEN是一个提供交易和兑换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的平台,其运作基于"以太币",而"以太币"是一种虚拟货币。
一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偿付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没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该在市场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从事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