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现场核查发现,20家国有单位中有14家单位的人员主动利用公共资源“挖矿”。这些“挖矿”人员主要是熟悉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相关网络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例如,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与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联手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将其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获利1.5万元;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也利用办公电脑进行“挖矿”。
据了解,在“挖矿”专项整治行动中,浙江共查封“矿机”68台、单机260余台,查处利用公共资源主动“挖矿”的人员有48人。
“下一步,我们将会与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健全完善常态化监测与打击工作机制,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死灰复燃。”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