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丢失的不是真实的物品,而是在网络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武器,花费了数千个小时的精力和数万元的现金。经核实,这些设备被另一名玩家窃取。
然而,当原告与游戏运营商谈判时,运营商拒绝将盗窃者的真实信息交给原告。原告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
庭审中,重点是原告丢失的虚拟物品是否是财产。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审判后,最终判决被告恢复了原告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设备。
事实上,这并非孤立事件。在网络游戏世界中,虚拟物品引起的纠纷和纠纷时有听说,但公安机关往往不会立案,不知道这些账户和设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密切联系,虚拟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
除了淘宝或支付宝等与钱直接相关的平台账户外,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甚至云中存储的数据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2019年,中国首起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二审落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分割案,明确了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微信公共账号依靠其粉丝基础,已成为各种市场实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一审法院从公共账户运营的独立性、主导地位和价值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微信公共账户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法律依据。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了该法院的第一起比特币案件。法院认定原告对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要素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经济或价值,比特币通过矿工挖掘过程和劳动产品,凝聚人类抽象劳动力,可以作为对价转让、交易、收入、现实生活中相应持有人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比特币没有货币的合法性,但它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得到肯定。
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如何依法保护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依照其规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看来,该条款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差距,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要改革和探索。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长期使用霸王条款来限制用户保护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识别和质证问题。
用户账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账户、密码等信息借款、泄露或被他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类似的霸王条款大多是不可商议的,使用户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也给用户未来的权利保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平台的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内容向社会通报,并要求平台限期整改。与此同时,一些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以近年来兴起的虚拟货币为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件网络的搜索,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逐年上升:从2014年的12份文件飙升到2019年的618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原一行三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当的法律地位。中国银行法律研究协会主任肖沙说,当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某些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时,这些虚拟财产在追索或继承时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随着虚拟财产的增加,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促进虚拟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