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备法律担保性,不能在市场上一律严格禁止,并且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却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个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全面统筹和推动工作的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风险处置,依法取缔和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加强线上监控、线下调查、资金监测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通知要求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作为抵押品,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的调查和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通知要求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广告的监管,并及时打击相关违法广告。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已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格依法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