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执业律师刘扬强调,币圈从业者将面临更大刑事风险。“94公告”规范的是机构从业者,对于个人从业者的约束并不强,但三协会《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了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外,在禁止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特定主体,三协会《公告》给个人从业者也套上了紧箍咒,以后个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将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相关规定更加细化
此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许龙律师曾在《如何合法持有交易比特币》文中表示,目前中国对于比特币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法律法规还未完全明晰,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监管性文件,其适用对象是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但是并没有禁止任何中国个人和机构进行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
至于国家是否完全禁止个人从业者从事相关业务,刘扬表示,在上述具体禁止性规定之外,还有一个后置性条款,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从事上述行为,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才会“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有别于“94公告”,三协会《公告》适用于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遵守。
“个人数字货币爱好者之间法币交易,如果交易双方的法币和虚拟货币都没有任何问题,则不应当视为违反三协会《公告》;职业从事场外OTC的,则有违三协会《公告》之规定,特别是在收了黑钱或者黑U的情况下;而个人如果有违规发币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一言以蔽之,国家并没有认为持有或交易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违法行为,但如果相关行为的内涵涉及违法违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扬举例说道。
公告对相关机构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有了94禁令等,为什么还要以三协会名义出台518公告?这显然是对当前疯狂炒作的虚拟货币一些风险提示。而且,94禁令等仍存在一些场景下的细节不够完善,如金融机构、互联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