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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法提供权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亮剑!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据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解释》从此前的九条增至十五条,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了特征要件和行为方式。

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修改后的《解释》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多名法律专家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最高法对《解释》的修改十分及时,密切关注到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威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司法解释的适时出台针对实践需要,回应社会关切,有着重要司法实践价值。对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亮点一:防范新型犯罪行为方式

《解释》的修改结合了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

现实中各类骗术不断升级,电信诈骗已成为当今主要犯罪行为。为防范新型犯罪形式,《解释》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解释》同时也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显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修改后《解释》对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新型技术日益成为犯罪的工具进行立法回应,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威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认为,《解释》主要是为了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新特点,尤其是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的网络非法集资,而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亮点二:明确公司法人犯罪量刑标准

《解释》中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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