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被告钱某、袁某因资金周转向钱塘区的小周借款,借条中载明他们借到了40万元人民币,借期两个月。然而,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涉案借款的交付凭证。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借条约定交付借款。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40万元人民币借款,因此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未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相关行为引发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即使原告能证明其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被告交付借款,该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还提醒投资者,除了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起涉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购买了虚拟货币衍生品但未能按约交付,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