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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平台应对用户未经授权制作画家作品负责吗

原标题:用户无授权使用画家作品制作NFT,涉事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NFT火热之时,相应的侵权问题也在不断发生。

4月20日,一桩NFT领域的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由于NFT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该案是我国对于NFT领域司法探索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据悉,该案涉及IP为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称“胖虎”)动漫形象。2021年,支付宝蚂蚁粒平台也曾数次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总售卖数量超数万份。

本次案件的原告为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该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而本案的被告则是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27日。旗下拥有一家NFT交易平台“NFT中国(NFTCN)”。

奇策迭出公司发现,近期在“NFT中国”平台上,有用户上传了“胖虎”IPNFT,报价899元,而且该NFT数字作品的右下角还带有原作者的微博水印。

于是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所以原告奇策科技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不难看出,该起案件中“侵权”事实证据确凿,但关键的是如何判罚。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NFT中国”主体公司进行了申辩,理由有三条,一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二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和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三是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总结来说,杭州原与宙科技认为这是用户的侵权行为,且法律对于NFT相关的智能合约没有明文规定,该平台也已经做了删除行为。

但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原与宙科技经营的“元宇宙”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杭州原与宙科技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也对本案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案在对NFT技术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业模式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对NFT及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而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特别是在停止侵权的措施上,探索了通过断开链接并将上链后的NFT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或是国内NFT领域第一桩司法案件。

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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