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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8条招商政策,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

央广网福州4月26日消息(记者童正忠)近日,福州市发布了最新的招商政策,其中包括了落户奖励、用地用房、龙头企业待遇、信用扶持等八个方面的明确规定。

根据新印发的《实施方案》,优质引进企业的标准是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福州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的招商政策包括: 1. 给予落户奖励: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根据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在引进后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当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 保障用地用房: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加强现代建筑业产业布局,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和建筑业总部大楼,为招商引进企业提供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3. 享受龙头企业待遇: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培育过渡期内,对引进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未达到年度产值和税收标准的企业将取消享受扶持政策。 4. 放宽业绩使用:优质引进企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并提供母公司的担保承诺书示范格式由市建设局制定。 5. 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在信用评价方面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按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按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 7. 降低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在参与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可以使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作为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 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支持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优先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带动入榕子公司发展壮大。

以上是福州市最新发布的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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