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件。案件中,林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一种名为“CPS挖矿”的虚拟货币,并将资金转账给他人。然而后来,他因为虚拟货币市场的暴跌无法提现,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律保护,因此不支持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2. 虚拟货币交易无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张某通过某交易平台向被告刘某购买了一种名为“USDT”的虚拟货币。原告在操作电脑时取消了交易订单,但被告并未将款项退还给原告。法院认为该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不同于数字人民币,后者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纸钞、硬币等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规定,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被一律严格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违反公序良俗,其相关民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的交易违反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提醒大家要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