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注册了“火币”账号,用于经营虚拟货币。李某为张某购买虚拟货币,双方对购买、经营虚拟货币没有明确约定。
2021年3月,张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李某转账28万元,委托李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每次购买时,张某提供验证码给李某。后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委托理财款28万元。
李某辩称张某自己操作变卖虚拟货币提现了16万元,其余12万元已经亏损,张某应自行承担亏损责任。
本案中,承办法官仔细核对双方账目后,查明张某转账给李某28万元,李某实际用于给张某购买虚拟货币16万元,亏损11万元,后张某从虚拟账户提现5万元,该部分的投入风险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另外12万元由李某占有,并未实际为张某购买虚拟货币,故该12万元需返还给张某,同时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虚拟的“比特币”“火币”等交易平台,煽动广大投资者投资,给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广大群众要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树立正确货币观念,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和平台,切莫贪图所谓的高额回报,相信“天上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