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委托“挖矿”活动存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以及虚假资产风险和经营失败风险等多重风险。因此,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属无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全面整治。
朝阳法院法官提醒市场经济参与者,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没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要求排查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相关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清理涉案矿场和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