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我们特此通知:
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对因疫情受到影响、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二,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自2022年6月6日起,无房职工租住长春市区的商品房,每年家庭提取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租住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商品房,每年家庭提取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1.32万元。
三,暂不逾期处理。对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我们将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也不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均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