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曾经处理过一起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彭某在A省成立了甲公司,以“金融互助”为名,通过招商会、现场宣讲等方式,以及通过亲朋等人账户暗中操控“3M平台”投资款匹配,制造高额回报的假象欺骗更多人投资。为了维系平台运行,彭某采用多种手段吸收更多资金,最终造成1000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彭某被绳之以法后,又成为操盘手加入乙公司开设“深蓝”网络平台。该平台采用三级分销模式,会员注册后高价购买低价商品,获得等值“深蓝积分”以及每日增值1%的高额回报,会员还可以用积分兑换“贝贝币”,通过“贝贝币”上涨获取收益,“贝贝币”的涨跌实际由乙公司后台控制。最终,“深蓝”网络平台倒闭,乙公司股东关闭平台并瓜分剩余投资款约1500万元,被害人“贝贝币”资产全部归零。彭某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为什么一些号称“金融创新”的项目会成为诈骗的工具呢?这起案例让我们了解到,彭某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金融互助”型非法集资和“虚拟货币”型非法集资。在“金融互助”方面,彭某等人明知其平台本身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项目,却以高额回报会员的“高收益”全部来自新增投资并随时可能崩盘。在“虚拟货币”方面,乙公司以不足200万元的商品,获得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款,通过操纵“贝贝币”交易价格快速上涨来吸引更多投资。这些非法行为未经批准公开融资,但都不具有真实的盈利模式和价值支撑。近年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创新热潮中,这类问题十分普遍,非法发行、兑换、买卖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金融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作为一名办案检察官,侯智颖通过自己的经验提醒公众识别类似骗局。投资者应谨慎,避免被骗。投资骗局的套路通常分“三步走”:在第一步中,骗子会通过宣传诱饵等手段搭建网络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吸引投资人;在第二步中,骗子前期会许诺高额回报,以制造投资者的信任感,并设有“推荐奖励”等规则以及吸引更多的投资,投资金额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在第三步中,由于多数非法集资网络平台没有真实盈利项目,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资金链断裂,平台“爆雷”,投资人遭受损失。检察官特别提醒,面对花样繁多的投资骗局,需要理性看待,“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可能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