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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跨境施行,中国能否有所作为

随着监管风暴的可能到来,一些涉及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开始考虑将其业务转移到海外,以躲避中国法律的监管。但是,即使是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业务转移到海外并不能保证免于中国法律的管辖。在中国刑法中,有四大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其中属地管辖是指犯罪地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即可管辖。属人管辖是指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保护管辖是指域外犯罪对中国法益产生影响,公安司法机关也可管辖。而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即可管辖。因此,即使机构本身在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国家开展业务,并拥有外国身份,如果业务触及中国刑法,中国法律仍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可以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扩大解释犯罪地的概念,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地还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和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因此,即使从业机构将业务转移到国外,只要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财产遭受损失,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仍可通过属地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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