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托投资”提起诉讼?为何有一个“疑问”,由于这也是经典的“高危高收益”对策。谈“高收益”。一旦法院评定是委托投资,被告的质证工作压力便非常大。出现失误,处境会很艰辛。对原告来讲,离拿回投资款的总体目标,很近了。再看“高危”。大家都知道,因为管控现行政策问题,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处境稍微难堪。不一样区域的法院对该类投资的认知也各有不同,尤其是三线城市,很有可能被觉得是不法投资而不审理,或是不兼容原告。
看一个实例:2018年,原告委托被告投资,并将相对应账款转帐给被告。原告觉得被告未开展有关投资,将被告提起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觉得数字货币投资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维护,驳回申诉原告所有诉请。二审法院觉得此案系委托投资,委托无效合同,但被告理应退还投资款。一审、二审迥然不同的宣判。尽管最后结论是原告所期待的。但不得不承认,必须大心脏。只要是发生问题,很可能,一败涂地,如同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