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高兴地看到,最近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入市场,银行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区块链项目盛开。
与几年前的货币圈驱动链圈相比,今天的势头明显健康,但最近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警惕区块链容易被罪犯使用,如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醒防止以区块链的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罪犯借此机会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共资金,但这些项目实际上与区块链技术无关。
巧合的是,11月14日,上海还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整改的通知》。今天,我们将学习和讨论正式区块链项目及其行为的法律边界。
信息服务是起点
2019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区块链信息规定),到目前为止,区块链技术在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是当前区块链项目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上级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通知,可见区块链信息法律水平不高,未来可能受到更高水平的法律法规的影响或覆盖。
区块链信息规定的监管对象:一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是指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二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这里是否排除了联盟链值得讨论。如果只在集团内部或银行网点之间使用区块链技术,将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沙姐姐认为:根据文本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只指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或节点,联盟链实际上是为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和其他机构区块链项目不受规定。
然而,如果我们遵循渗透监管的理念,我们可能需要更广泛地了解向公众。最终,银行和其他机构出口的产品或服务仍然应该面向公众,其服务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此时,文件应规范联盟链。(萨姐姐本人承认第一种理解,联盟链不受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