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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明确“挂牌满12个月”执行标准

【北交所明确了“上市12个月”的执行标准,敦促券商动员准确开户,及时提交开户数据】近日,北交所明确了行业内“上市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根据规定,申请向不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应为“连续12个月上市的创新上市公司”。据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标准如下:“连续12个月”是指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连续12个月;公司退市前连续12个月,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后12个月。(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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