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特区报 11 月 28 日的消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最近裁定,在劳资纠纷案件中,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约定无效。该裁定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工资支付的标准。
在这起案件中,周某声称其与公司约定的月工资为 4.5 万元,其中 2.5 万元以 USDT 形式支付。然而,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此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公司同意额外支付虚拟货币工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周某的主张。
同时,法院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周某 1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而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以人民币支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