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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指南

原文作者:周凤璇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币圈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指南

8 月 6 日,港媒称,火币高管已被中国警方逮捕,当时吴说区块链也援引消息透露,近日某交易所的国内多位 CTO、CHO 等高管遭到中国警方调查,罪名为开设赌场罪。此外其他部分交易所也有遭到调查,某三线交易所创始人也遭到调查,范围极广。尽管,火币及时出面澄清辟谣说是被警方带走只是被请去“喝茶”,真假我们暂且不深究,高管被警方带走调查的情况,不管是官方渠道的新闻报道,还是非官方渠道的爆料,在币圈早已屡见不鲜。总之,加密货币领域涉及的风险较高,币圈高管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就目前而言,与加密货币有关的经营行为在中国处于“灰色地带”,归根结底跟我国的监管政策有关。

  • 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和“价值”属性,但是认可其“商品属性”。

  • 禁止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汇兑,禁止虚拟货币通过平台化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的各类基础设施以及中介机构平台进行监管。

  • 完全去金融化,禁止任何涉集资和融资的虚拟货币项目,使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风险与金融体系进行隔离。

  • 高管又称之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经理、副经理,一般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非部门经理。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前面列举的人员外,我国法律也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 当我们谈到虚拟货币领域的高管时,通常是指在数字资产或区块链相关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如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技术官(CTO)、合伙人、董事等。

  • 鉴于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撤销性,结合上图可知,从事虚拟货币的“公司”(或者组织)最容易被认定为网赌、传销、诈骗这三大类案件,除此之外,涉案罪名纷繁复杂,琳琅满目。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如同一把双刃剑,一边是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和刑事风险控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币圈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指南

    IMO 等。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须注意的是,即使项目方在募集过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区别于一些可能被认定为“数据”的其他“空气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资金”。

    然而另一方面,一般项目方为了维持境内技术运营团队的正常开支,往往会将募集所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通过交易所或者 OTC 进行变现,交易兑换成法定货币并用于团队运营或其他用途(如挥霍)。上述情形也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通过募集并交易比特币或以太坊,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 9.4 ”事件之后,一些项目方为了规避风险,对国内用户进行“退币”处理。但个别项目方仅仅进行“退币”公告,而非主动全面原地址退币,主动退币的用户占比极少。因此,上述项目依然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2)利用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区块链”概念吸引参与者加入组织,并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为“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现实中,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的幌子,使一些人相信虚拟货币能够迅速升值而加入其中。同时,通过计酬制度,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返利,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诱使用户主动拉人入伙构成层级结构,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比如一些项目方,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做酒店会议营销,诱导一些大爷大妈或不适当的投资人去投资或发展下线投资,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的项目,一般会花费几十万买一套代码做一个数字代币交易所,然后将打着“区块链”名义发行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义去做价格操纵的事情。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后,项目方会雇佣大量的人去三、四线城市去地推,以打着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稳定的分红为幌子去拉投资、发展下线投资。目前类似这样的传销币已有被刑事规制的案例,如广东的普洱币。

    (3)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项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买,涉嫌诈骗罪。

    部分项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假借境内外各类政府官方信息、宣导“保本保收益”、诱导超高倍收益,自以为收割“智商税”,或者通过交易导师、进群学习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进行数字代币投资,然后又通过价格操纵、“币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类似套路沿袭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文交所等,均涉嫌构成诈骗罪。

    2.防范开设赌场、网络赌博类刑事风险

    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器通过搭建在境外,是“传统网络赌博、暗网技术、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聊天工具推广运营”的综合体,成为了一种网络犯罪新形态。从模式来看,网赌平台多为“金字塔”式的组织架构模式,层层招揽代理,层层发展会员,并从会员的下注金额中层层“抽水”进行牟利。背后庄家通过对赌徒投注进行分析,根据投注比例操控赔率,仍小部分人赢钱,大部分人打水漂。

    竞猜博彩类的项目曾经在世界杯期间火了一段时间,开设网络赌场的团伙或组织通过结合区块链的噱头大赚了一波。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游戏行业的,都一股脑扎入“游戏 区块链”这类的项目,规划通过区块链这一概念改造一些类似“老虎机”、“黑池交易”、“赛马”等游戏,诱导大量境内用户参与。

    更有甚者,一些国产公链,为了提高用户与交易的活跃度,打着“游戏化”的名号去开发所谓的菠菜 DAPP。当然,也还有部分海外项目,为了解决外汇管制和境外支付问题,通过境内代理商销售或发放数字代币,并以数字代币作为赌博筹码,希望能够实现在境内开设运营网络赌场的目的。

    3.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类刑事风险

    部分技术服务提供方、项目包装方、流量媒体、承销代投等,明知这些项目方通过 ICO 或者发币等方式大肆敛财、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某些币圈的微信公众号被封杀,都算运气好的,如果司法机关深究,指不定哪一天就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4.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风险

    部分区块链项目在冷启动时,为了能够在短期内获取大量初期的用户,企图通过撞库拖库其他项目方的数据库,或者向灰黑产的方式买卖精准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就是通过所谓“糖果空投”等方式,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转手倒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部分区块链项目打着“数据平权”、“数据自有”的名义,未经用户的充分授权或严重超出必要性原则,爬取大量数据,以此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5.防范洗钱类刑事风险

    (1)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洗钱,或者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洗钱和通过“钱骡”(特指通过互联网诈骗将钱款转移到海外的犯罪分子)洗钱等已经成为当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主要方式。

    (2)在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经多次钱包地址的转移、多个平台账户的频繁交易,最终提取虚拟货币或变换成法定货币;或利用交易平台、场外交易经纪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帮助实施洗钱活动。就市面上的大多数交易所或大额 OTC 交易而言,他们的 KYC(KYC 规则是指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对账户的实际持有人进行审查,以确认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收益人的客户是否存在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风险存在)只能做到一个非常初级的程度。例如一些交易所的规则,会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的,就能够被允许进行大额转账提现,如没有进行实名注册的,那么就会对每日的转账和提现额度进行限制。在实名注册的这个环节,面对来自全球的用户,大部分交易所也只能要求注册用户通过手持身份证或护照拍照上传的方式以实现初级的实名认证。也就是说,交易所无法做到用户面签,也没有办法用金融业内惯用的“四要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绑定验证。对于所交易的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数字代币的来源的合法性更是无法追溯与审查。因此如果发生类似上述的交易,就经常出现我们境内银行卡被公安冻结的情况,而且公安再深究下去,实务中常常伴随类似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的发生。

  • 币圈高管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和价值属性”、“禁止数字货币与法币之间的汇兑,禁止数字货币通过平台化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去金融化”的特点,以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避免触犯法律。

  • 从事虚拟货币的“公司”(或者组织)最容易被认定为网赌、传销、诈骗这三大类案件,且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对应罪名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

  • 币圈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方面要重点关注:挖矿、开设赌场(网络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等方面的刑事风险。

  • 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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