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编译:Karen
香港金管局今日发布长达 36 页的《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结论》,大致阐明了根据此前讨论文件的反馈拟议的大致监管方案参数,将优先监管参考法定货币且可能被用来支付的稳定币,并且对监管活动、目标实施时间、许可证、监管原则等作了详细介绍。
一些主要的监管要求包括稳定币应全额支持和允许面值赎回、储备资产应具备高流动性、基于套利或算法获得价值的稳定币将不被接受。稳定币持有者应该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将稳定币按⾯值兑换成参考法定货币。另外,受监管实体不得从事与其相关牌照允许的主营业务不同的活动,例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
一、 2022 年 1 月 12 日,香港金管局发布了⼀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件并邀请利益相关者提供反馈。讨论⽂件概述了金管局关于优先制定支付相关稳定币监管框架的想法,认为这种稳定币可能有潜力发展成为广泛接受的支付方式,同时也能在制度上提供灵活性。
二、这之后,加密资产市场不断发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 TerraUSD 崩盘之后,稳定币市场在 2022 年 5 月经历了很大的波动和调整。也有⼀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陷入困境和危机,例如 2022 年 11 月 FTX 崩盘事件。在此背景下,当局呼吁对稳定币进⾏更全⾯的监管,以解决稳定币可能带来的⾦融稳定风险。国际监管机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SSB)和⼀些主要司法管辖区已经针对稳定币提出了更具体的政策建议和监管措施或提议。
三、越来越多的主要司法管辖区正在优先监管那些声称参考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因为监管机构认为这类稳定币更有可能用于支付并与传统金融体系有联系,相比其他类型的稳定币或加密资产而言,更容易产生更紧迫的货币和金融稳定风险。主要司法管辖区还注意到在监管制度中建立适当灵活性以调整监管范围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的重要性。
四、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反馈期结束时,金管局共收到 58 份意见书。受访者普遍表示支持金管局将稳定币纳入监管范围的提议。考虑到最新的国际建议和收到的反馈,金管局将进⼀步着手建立监管制度。相关制度的拟议关键参数总结如下:
治理:建立和维护管理范围内(in-scope,这里指参考法定货币的、可能用来支付的稳定币)稳定币的规则;
发行:发行、创建或销毁相关稳定币;
稳定性:相关范围内稳定币的稳定和储备管理安排(无论是否由发行人提供);
钱包:提供允许存储用户加密密钥的服务(允许用户访问和管理此类稳定币)。
在⾹港进行受规管活动;
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受规管活动;
进行涉及声称参考港元价值的稳定币的受规管活动;
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当局认为应该如此监管)。
全面的监管框架:将在所有权、治理和管理、金融资源要求、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AML/CFT)、用户保护和定期监管等领域制定适当的监管要求审计和披露要求。
稳定币应全额支持和允许面值赎回:稳定币的储备资产价值应始终与未偿还稳定币的价值相匹配。储备资产应具有⾼质量和⾼流动性。基于套利或算法获得价值的稳定币将不被接受。稳定币持有者应该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将稳定币按⾯值兑换成参考法定货币。
主营业务限制:受监管实体不得从事与其相关牌照允许的主营业务不同的活动。例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
目标实施日期:2023 年 /2024 年
立法方法:金管局正在权衡引入新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来实施监管制度的利弊。
五、金管局将在适当的时候进⾏更详细的咨询,进一步提供有关监管制度的详细信息。
六、关于更广泛的加密资产领域,根据⾹港特区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的《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声明》,金管局将继续与香港特区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持续讨论,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论坛。金管局支持金融创新,并鼓励机构探索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潜力,以支持香港虚拟资产生态系统发展。
七、金管局指出,上述稳定币制度拟议监管活动可能与⾹港其他⾦融监管制度重叠或有相交的地方,例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发牌制度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管理。金管局将进行进⼀步评估,并在制定制度细节时继续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本地金融监管机构等合作,以避免监管套利和解决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问题,并缓解不同活动产⽣的⻛险。
一、金管局表示,拟议监管方案达成广泛共识后,金管局打算为稳定币制定灵活、基于风险(指数)的监管制度。这将有助于确保货币和金融稳定,保护用户,并将监管套利风险降至最低。
二、今管局会考虑收到的回应,并参考相关的国际讨论,以制定监管制度的细节,亦会继续监察市场发展,与业界接洽,并与香港特区政府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
三、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更详细的磋商,提供有关监管制度的更详细信息,以期敲定立法草案将涵盖的主要参数。此外,金管局将就某些问题进行进⼀步评估,例如是否引入新立法或修订现行法律以实施拟议的监管制度、如何尽量减少可能的重复监管、如何应对可能由关联实体提供多种或捆绑金融服务的风险以及当地注册要求。
四、金管局亦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紧密合作,通过适当的立法活动落实监管制度。根据设想,该立法草案将阐明关键问题,例如 (i) 定义根据该立法将受到监管或不受监管的结构和活动;(ii) 应授予金管局实施监管的权力范围,同时兼顾监管有效性和相称性);(iii) 主要监管要求;(iv) 应授予当局的权力范围(以及相关框架),以便及时更新监管制度以涵盖额外的结构或活动;(v) 当局在行使与上述第 (iv) 点有关的权力时应考虑的相关指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