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是湖南省嘉禾县食监局退休人员,案发前是善林郴州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是善林郴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业务员。
根据判决书,善林郴州分公司在2015年6月10日成立,至2018年5月案发,共非法集资4730万元。高某等人通过善林郴州分公司的线上和线下两种经营模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上模式是通过手机APP平台进行借贷,线下模式是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善林郴州公司吸收的资金都流向善林上海总公司,员工工资、公司运转以及投资者的本息支付等都由善林上海总公司负责。
2015年7月份,刘某成为善林郴州公司团队经理。据她供述,善林郴州分公司的投资人都能按时兑付。然而,2018年4月,善林上海总公司暂时停止兑付,线上和线下的网站也关停了。刘某在新闻上得知善林上海总公司出了大事后明白自己投资的钱无法兑付了。
2018年5月1日,一位投资人报警称自己投资了212.55万元,但善林郴州分公司已经关闭,无法退回投资款。当天,高某自首,刘某被传唤到案。
善林郴州公司主要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推广理财产品,并吸收社会资金。根据鉴定,善林郴州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共吸收公众存款47306659.93元,支付利息485649.48元,至案发时尚有36762519.58元未支付。法院认为,高某和刘某在善林郴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善林上海总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两人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高某主动投案,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善林金融成立于2013年,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从事金融和融资业务。在2018年4月,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善林金融非法募集了736.87亿元,其中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的资金为567.59亿元,案发时未能兑付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