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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残疾人就业,持续推行优惠政策

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透露,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我省将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根据新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如果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则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缴费人,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消息来源:新浪 作者: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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