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和佣金?
★?案例 某服装企业,2017年度收入1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 1、A服务合同5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万元; 2、B服务合同3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5万元; 3、C服务合同2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2万元。 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
【解析】 1、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 * 5% = 2.5万元,实际支付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0.5万元; 2、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 * 5% = 1.5万元,实际支付1.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3、C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 * 5% = 1万元,实际支付2万元,1万元 > 2万元,按实际支付为准; 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5 + 1.5 + 2 = 6万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对于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后的余额为基数,允许财产保险企业按15%、人身保险企业按10%计算扣除限额。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更改了这一条款,将保险企业(不分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当期扣除限额比例统一提高到18%,超过部分还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并可追溯适用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体现了政府对保险企业业务发展的大力支持。保险企业可赶在5月31日的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前及时享受。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