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兼营核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同时经营不同税率项目,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并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因此,对于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纳税人来说,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账,并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税款。所以,最好能够将不同税率项目分开核算。
2. 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税法规定,如果通过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而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从避税的角度来看,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更划算。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一同注明,而不能将折扣额另行开具发票。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使用相同的方法,如果企业是销售单位,可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开注明。但要注意不要将折扣额另行开具发票。
例如,某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该企业按八折优惠价格销售一批商品,原价(包含增值税)为46.4万元。如果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46.4 / (1+13%) × 80% × 13% = 4.27万元 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开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46.4 / (1+13%) × 13% = 5.34万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发票开具对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处理会导致增值税税额的差异。如果企业涉及到这种情况,可以参考这个例子,并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处理。
3. 混合销售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企业来说,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需要看自身是否属于这些行业。如果不属于,只需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举个例子,某大专院校于2007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9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由于该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根据混合销售收入的性质,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那些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需要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则混合销售行为不需要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小于50%,则需要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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