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宋某1(化名张某4)与马来西亚籍人员赖某1等人创立了“云讯通”组织,他们设立了“云讯通”网络数据平台,以公司上市后分享创业财富为诱饵,没有具体实物交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会员的层级数、下线会员人数通过设置不同的规则让参加者获得电子币、报单币奖励,还引诱参加者通过重复注册账号、转化为原始股票或者出售给下线会员以获利,并不定期向下线会员给予小额分红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珍在马来西亚加入云讯通组织,注册了会员账号,后向金某3、孙某等人介绍、宣传云讯通,发展下线会员。截至2016年案发时,共找到513个账号与陈某珍的身份证号码匹配。其中,下线会员数最多的账号在推荐网络中处于59层,该账号的下级推荐网络有33层,50851个账号;在安置网络中处于70层,其下级安置网络有39层,51142个账号。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花在黄某2的介绍下加入云讯通组织,注册了会员账号,通过面对面推广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先后发展了张某3、金某2、张某1、顾某芳、张某2等人,并通过其本人或女儿金某5的账号向其上线转账云讯通款项90余万元。截至2016年案发时,共找到27个账号与吕某花的身份证号码匹配。其中,注册时间最早的账号在推荐网络中处于30层,该账号的下级推荐网络有32层,31337个账号;在安置网络中处于47层,其下级安置网络有82层,27628个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珍、吕某花以“云讯通”网络平台为依托,通过欺骗参加者缴纳会费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陈某珍、吕某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吕某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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