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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天福号公司是“天福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同时也是天福号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在2000年9月26日注册了tianfuhao.com.cn的域名。

原告认为被告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在域名网站上、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天福号”字样,侵犯了天福号公司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天福号公司曾向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提起诉讼,但至今格福特公司使用tianfuhao.cc域名的网站署名为八瑞祥公司,并由格福特公司备案。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天福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著名商标形式、发音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也没有正当理由注册和使用该域名; (四)被告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天福号公司是“天福号”商标的权利人,格福特公司注册的tianfuhao.cc域名与天福号公司的商标音译形式完全相同,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格福特公司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益,也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格福特公司的使用行为还表明其有意制造与天福号公司提供的产品混淆的故意。基于上述事实,格福特公司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侵权。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注册并使用tianfuhao.cc域名进行与天福号公司相同商品的推广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支持天福号公司将诉争域名转移给其使用的要求。

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域名的主要部分“tianfuhao”与天福号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商标的拼音写法完全相同,诉争域名网页内显示的产品与天福号公司的产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上诉人八瑞祥公司、格福特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1. 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一直是实务界和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常见的冲突行为包括恶意抢注域名和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冲突。 2.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注册人与商标人有关系,从而获利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掠夺他人无形资产的行为。恶意抢注人有意使自己获利,他人受损,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3. 本案中,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与天福号公司在同一地区和行业经营,应该知道天福号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并具备合理避让的义务。然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天福号公司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容易引起与天福号公司提供产品及其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它网站或在线站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销售相关商品,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格福特公司、八瑞祥公司的行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恶意,侵犯了天福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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