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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审判恶势力传销集团案,21人判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苏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决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20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苏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逐渐升至该组织的“主任”、“经理”等职位。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管理的传销窝点在湖南省娄底市被查处后,决定将窝点人员转移到江西省萍乡市继续进行传销活动。12月上旬,刘某甲安排其他被告人将传销组织人员转移到萍乡市区的三处窝点。

在娄底市和萍乡市进行传销期间,该组织成员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以苏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甲、张某甲、向某、吕某、黄某、张某乙为重要成员,还有其他14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形成了有组织结构、层级分明、管理严格、模式固定的传销组织。他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通过胁迫等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拘禁等5起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苏某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他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是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和一般成员,根据其在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不同程度的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对苏某某等21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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