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林某辉、刘某博、杨某娜、李某(已判处刑罚)与王某、依依、黄源金等人商议通过搭建“sumtoken”网络委托理财及发行SUT虚拟币平台,私自发行比特币等国际主流虚拟币“搬砖套利”理财和代币发行进行传销活动。
“SUMTOKEN”网络平台设立后,会员存入总钱包内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主流虚拟货币,每天获得存入金额20%到40%不等的静态奖,通过锁仓则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SUMTOKEN”网络平台规定,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上级会员可以每天赚取下线第一代会员收益的100%的动态奖,第二代至第十代会员收益的10%的动态奖。
同时,参加者发展人数及存入虚拟币达到一定要求,可以晋升为不同等级的合伙人,获取更多收益。参与者获取的静态奖与动态奖分红均以“SUMTOKEN”网络平台自己发行的SUT虚拟币支付。
付某伟加入“sumtoken”网络平台后,以进行比特币等虚拟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9年3月8日,林某晖、刘某博、杨某娜、李某、孙某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平台被警方关闭。
至案发,“sumtoken”网络平台共发展会员110层39110人,吸纳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等虚拟货币高达138万余个。其中,付某伟发展下线6083人。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林某辉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孙某海作为从犯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付某伟等人以进行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10月16日,法院根据付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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