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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判“GBC财富币”两名传销骨干刑责

10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GBC平台购买虚拟货币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吴昌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博通过其上线赵文静介绍加入GBC网络平台,并发展吴某艳为其直接下线。张某博和吴某艳以买卖虚拟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购买GBC币、财富币,并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经审计,张某博在GBC平台投资161万元,提现322.6万元,获利161.6万元;吴某艳在GBC平台投资114.4万元,提现287.7万元,获利173.3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博和吴某艳分别被警方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吴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菲曾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张某博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吴某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某艳及辩护人称,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按照累计获利判决;吴某艳在该平台上属于第十层级,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认证。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吴某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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