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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传销活动三人被判刑

11月28日,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温祝丽、梁志细、陈小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从2014年到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相继加入了一个叫做“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进行传销活动。

这个组织并没有真正的产品,只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传销人员需要花3800元购买参与资格,最多可以再购买21份虚拟产品,除第一份为3800元外,每份产品需要3300元,总共达到69800元。

该组织按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管和大总管等级别进行分层,传销人员购买份额和发展下线人员的多少决定了晋升的级别。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标准,并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该组织,以此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温某丽于2017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于2019年6月成为老总,负责管理、监督该传销组织梁某细家庭、王某某家庭、卢某某家庭、毛某某家庭、周某家庭、王某某家庭的学习和工作情况。经调查,这六个传销家庭共有179人。

被告人陈某山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于2020年2月开始管理被告人温某丽负责的王某某家庭,负责管理家庭中传销人员的内务和作息等,该家庭共有35人。被告人梁某细于2014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于2018年初至2020年4月担任被告人温某丽负责的梁某某家庭的能力总管,负责给家庭成员上课和洗脑,该家庭共有37人,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细被晋升为老总级别。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他们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丽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梁某细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山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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