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3月到2018年7月,童某、吴某、刘某、周某等人事先策划,利用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GBC网络平台,以虚拟GBC币、财富币的买卖来吸引人们投资并获取高额收益。通过微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使被发展的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进行传销活动。
2018年5月,薛某刚受吴某委托,为GBC网络平台准备宣传、培训资料。2018年6月初,薛某刚以“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某”的名义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的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上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该宣传会受到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网站的报道和转发。
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841.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刚伙同他人使用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能够获取高额收益的名义,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的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下线,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欺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薛某刚在明知GBC平台运行模式的情况下,仍公开宣讲该传销活动,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其行为也应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薛某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薛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