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公司通过建立“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扶贫救济,均富共生”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会员通过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来吸引下线会员,并根据下线会员的赠与、受助金额和次数等获得相应的收益。
实际上,善心汇的会员收益主要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内部没有资本增值的渠道,属于传销组织。会员需要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系统的会员,并参与静态和动态收益运营模式。
静态模式中,会员通过打款金额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的“社区”,会将受助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布施的会员,会员按照账号打款来完成布施,布施的会员成为受助人。受助金额是其打款布施金额的100%到150%。
动态提成收益模式中,会员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收益,形成“跳级、分润奖励机制”,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
为规避打击,善心汇公司取消了第3代和第5代下线的奖励收益。此外,会员还可以通过购买“善种子”、发展下线等方式晋升为高级会员,并在平台购买和出售“善种子”、“善心币”以获取利润。
在此案中,被告人杨某淇通过被告人项某英获得了善心汇链接,并注册成为会员。她通过向亲朋好友介绍和推广善心汇,并向公司支付了金额来升级自己的身份,获取更大的利益。
2018年11月4日,杨某淇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时,她发展了8351名下线会员,完成了布施30.7万元、受助51.47万元。
2019年7月24日,西昌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杨某淇提起公诉,西昌市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杨某淇在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积极推荐该模式并发展下线,以及向下线会员转售“善种子”、“善心币”来获取利润,对善心汇在凉山地区的扩大和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终,西昌市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