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与刘某某因生意往来,通过李某某介绍“中脉创美”网络平台,后李梅带刘某、刘某某二人到花溪孟关车市认识经营“佳仕美新能源汽车”的林某某父子。林某某父子介绍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前景和空间,告诉二人只要交纳2万元加入“中脉创美”会员,可以在“中脉创美”网络平台上选购产品,能够优先获得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项目的经营权、购车有优惠、推销车辆还有一定金额返利。同时,成为“中脉创美”会员后只要直接推荐两个人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现金1.4万元返利。后刘某、刘某某发展亲朋加入“中脉创美”平台。
2017年10月,“中脉创美”入会费提高到2.5万元,同月,因刘某、李梅、李某某等人得知林某某所称成为“中脉”会员购买新能源车有优惠是虚假的,且可能存在对刘某等人吸收的会员不报单情形,后几人到广州找“中脉创美”高层白某某对此进行反应,后白某某等人答复刘某、李某某等人,他们自行发展的会员由他们管理并返利。刘某、李某某等人从广州回来后商量在清镇成立公司,模仿林某某父子的经营模式,以成为“中脉创美”会员就能销售新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项目,购车也有优惠以此不断发展下线人员返利牟利。
2017年11月15日,刘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共同出资成立贵州盛浩华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创享卓越商贸公司两家公司,依托“中脉创美”网络平台,并于2018年3月30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在刘某运作下,贵州创享卓越商贸公司于同年4月9日获得南京中脉公司授权经销合同。上述两家公司规定,参与者加入“中脉创美”需缴纳会员费2.5万元,获得平台专属CN号,可以在“中脉创美”网络平台选购日化品、生活用品、床上用品等。参与者成为“中脉创美”会员后在盛浩华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优惠、销售新能源汽车有提成、能优先获得新能源汽车相关经营项目等。为了吸引参与者投资加入,上述两家公司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通过发展会员有返利。
刘某、李某某等人在清镇市不断发展下线,并建立群组管理下线、组织下线或目标对象开展授课、外出学习等方式大肆发展下线返利,发展下线所缴纳入会费均由刘某某负责收取。2018年8月8日,刘某、李某某等人在东门桥锦绣商住楼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被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清镇市公安局查获,此案告破。
经查明,李某某、刘某等人共发展下线近60人3层级以上,下线缴纳入会费100余万元。清镇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新能源汽车项目、电商平台”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直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相关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