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5年9月4日,林某通过黎某推荐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之后,林某向“云联惠”缴纳代理费成为“云联惠”的代理商,通过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并注册成立了广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加入“云联惠”后,通过张贴推广二维码、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云联惠”平台,发展下线人员。
该判决书上显示,2014年1月,黄某等人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运营“云联商城”电商平台,同时发展代理公司。“云联惠”要求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可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加入的会员的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人民币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
为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还设置了会员可以享受“消费全返”,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代理费等亦全额返还,金钻以上级别的会员可以获得所发展的下线无限层级消费交易金额按比例嘉奖积分奖励,再通过相应的积分换算提现人民币的制度。
2018年5月9日,北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云联惠”在社会上宣称在“云联商城”消费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消费返还,引诱他人通过注册加入成为“云联惠”的成员,从而实现获取非法利益。
林某是云联惠高级会员,其名下发展会员的非法获利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安机关遂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林某立案侦查。
同月21日,林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经鉴定所鉴定,林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4层,下线层级有36层,发展下线43365人,提现49万余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3月15日,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林某不服,以“云联惠不具有传销组织的犯罪特征”等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同年5月28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林某在“云联惠”传销活动中系组织和领导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林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