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兴中天”网络传销案。2017年2月至7月,刘元君等人仿照“善心汇”经营模式,利用河南兴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营销,和李俊易、丁海波、李祥华等10人一起,在网络上注册网站,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推广“兴中天互助平台”吸引会员,并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
他们的营销和奖金制度包括注册、激活、排单、进出场时间、静态利息、打款、投资金额级别、推荐奖金、奖金提取和商城购物券等14项内容。
会员需要缴纳300元购买激活码激活购物账号,并在每次排单时购买中天币,每枚中天币价值100元人民币。会员首次排单成功后,将获得同等金额的商城购物券,可以在商城中兑换公司的产品。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会员在排单进场后将获得相应的利息,每次投资最低为3000元,每3000元将返回600元的利息。
上级会员还可以根据推荐的下级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根据下线人员的数量不同,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奖励。被告人王某、庞某珊、祁某朋、褚某卫、刘某清、刘某运在加入“兴中天互助平台”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进行传销活动。
其中,王某发展了18层610人,非法获利120500元;庞某珊发展了15层1100人,非法获利61500元;祁某朋发展了12层648人,非法获利125000元;褚某卫发展了11层142人,非法获利54500元;刘某清发展了9层103人,非法获利14000元;刘某运发展了10层130人,非法获利27500元。
案发后,王某、庞某珊、褚某卫、刘某清、刘某运根据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祁某朋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罪行。庞某珊主动退赔了非法所得2万元,祁某朋主动退赔了非法所得5万元。审理期间,王某退赃了7万元,庞某珊、祁某朋、褚某卫、刘某清、刘某运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
温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庞某珊、祁某朋、褚某卫、刘某清、刘某运一同组织、领导了“兴中天互助平台”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支付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根据发展人数来计算酬金或返利,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王某、庞某珊、祁某朋、褚某卫、刘某清、刘某运的情节十分严重。
5月15日,温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上述六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缓刑1年,并处以3万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退还的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50500元将依法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