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云联商城。该公司要求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途径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上下级关系。会员级别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而金钻及以上级别的会员还可获得无限层级的积分奖励。这些积分以报酬形式计算和支付给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参与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份加入云联惠,后成为铂钻会员并购买了云联惠寿县区域代理权。2017年,李某某注册成立了寿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负责推广发展云联惠在寿县区域内的活动。李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和代理,多次组织推广宣传会,共发展了7层下线会员,总人数达到348人。
法院审理认为,云联惠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诱使参与者持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非法传销组织。李某某加入云联惠后,通过消费返还积分并可提现的手段,推动并推荐他人加入云联惠,发展下线人数达到348人,形成7层下线会员,对云联惠在寿县地区传销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不予采纳。考虑到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推广的人数较少,在整个云联惠的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