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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传销头目涉嫌欺诈,获刑!

  • 2023-08-01 1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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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件。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先后在该县加入了名为“西部大开发”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到案发时,这两名被告人已经担任该组织的大经理级别,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根据审理结果,2017年4月,被告人高某经张某的推荐,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理由,规定了1份的申购价格是3800元,10份的申购价格是33500元。根据被告人加入组织后发展的下线申购份额款,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提成。该组织谎称,一旦晋升为高级级别,就可以坐飞机去深圳佩戴“黄金标志”,并领取国家提供的效益分红。

为了获取收益,被告人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80多人,其中包括吕某2和王某。而吕某2则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0多人。被告人高某和吕某2分别在2018年4月和2019年1月晋升为传销体系的大经理,并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这两名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从事工作、发放工资、讲授课程。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8月31日用非法所得购买了一套房屋。

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和吕某2在某县为传销人员准备发放工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两名被告人拒不开门,并销毁了部分证据。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传销款243393元,以及传销组织结构图、工资单、发放工资的信封、工资条、记录传销学习内容的笔记本和一条“黄金标志”的项链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和吕某2以“西部大开发”等名义,组织、领导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参与人数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以此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高某和吕某2分别组织、领导了80多人和50多人参与传销活动,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因此,这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为了严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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