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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深圳法院判决确认为刑法上的财物

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刑法上的财物。那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给出了答案。

以太坊是一种加密数字资产,近年来在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项目中广泛使用。不论散户还是机构,在参与某些区块链项目时,通常会采用支付以太坊的方式。

作为全球第二大流通市值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太坊被视为区块链2.0的代表,是除比特币外的标志性加密数字资产。

以链法团队处理的众多区块链项目投资纠纷和代投纠纷为例,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涉及以太坊。对于以太坊的财物属性的认可是解决这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同样地,对以太坊作为犯罪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也需要司法界认可以太坊的财物属性。

最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认定以太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于深圳地区处理与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相关的民事和刑事纠纷案件,这个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地区是许多区块链项目的中心,涉及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案件很多。参考和借鉴这一判决,有助于处理和解决这些案件。

案例详细信息如下: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04刑初2号

案例中的被告人李立是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块链工程师。他参与了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由于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他在2019年5月31日辞职。之后,他利用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于2019年6月20日和7月15日在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虚拟交易平台上盗取了以太币和浩德币。

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显示,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李立已退还全部盗窃的浩德币和0.4个以太币。

根据法院的判断,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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