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官网上发布了名为《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的观点文章,其中不少观点,都需要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乃至于元宇宙或者虚拟资产、Web3行业从业人员予以关注,甚至可能在未来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法律定性或是监管风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该文章中的重点予以介绍。
**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文章肯定,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创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同时,由于其本身虚拟资产的属性,它的盲目无序发展极其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不仅因为行业本身的无序发展导致出现了许多金融化的倾向,而且对其大规模的炒作更让其成为一种“犯罪工具”。
具体而言,一方面,“虚假上链”之行为存在涉诈风险。对于数字藏品而言,区块链技术是其价值的根本技术保障,只有进行上链的数字藏品才能起到“确权并保证藏品的唯一数字凭证不被篡改”之效果,这也是许多消费者之所以购买数字藏品的重要原因。而一旦该基础消失,一旦有数字藏品平台虚假上链,那么该行为显然属于欺骗消费者之行为,轻则涉嫌虚假宣传,重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另一方面,“拉新返利”存在传销风险。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特点本身就可以使得相关参与者获得佣金,而一旦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拉新返利的设置,那么就极其容易演变成一种非法传销模式,从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承诺收益”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权益赋能是数字藏品的常见模式,而不当的权益赋能极其容易构成利诱性,从而使得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进而涉嫌非法集资。
因此,对于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创业者而言,前述三方面风险都值得警惕,需要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做好合规,勿让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相混淆。
**作品本身权源的合法性是重中之重**
在一个数字藏品交易的典型的首次发售场景中,涉及四类权利主体,即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以及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可能和铸造者身份重合,铸造者可能和平台身份重合,而在著作权人与铸造者之身份没有发生重合时,可以明确的是,作品本身权源的合法性的重要性就得以凸显。
换言之,一旦铸造者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其使用原作品铸造并上传至平台进行数字藏品发行的行为就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更进一步而言,有必要对平台赋予一定的审查义务,去核实铸造者是否获得授权。这种核实方法往往落脚于铸造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