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八项措施包括: 1. 对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给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并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清退关停的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2. 对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主管部门将取消各种优惠政策,并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同时按照节约能源法加以处理,并追究责任。 3. 对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并追究责任。 4. 对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网吧等主体,主管部门将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5. 对未经批准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将根据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违法窃电行为。 6. 对从事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等主体,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对从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企业、个人等主体,主管部门将从严处置,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8. 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和保护的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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